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通知文件精神,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并受托管理的三峡电站机组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湖省、湖南省、江西省、河南省、重庆市及广东省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分别为268.6元/千千瓦时、286.2元/千千瓦时、242.4元/千千瓦时、228.7元/千千瓦时、230.6元/千千瓦时、239.7元/千千瓦时、255.0元/千千瓦时、238.9元/千千瓦时、229.0元/千千瓦时、311.1元/千千瓦时。上述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