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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600900)

发改委提高各地电网电价通知

  • 2008-07-02 17:23:10 作者:61.175.163.* 点击量:19 回复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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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部分与三峡有关内容)

  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二)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第 4 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三)三峡电站向华中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省0.2306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庆市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庆市0.291元。三峡电站送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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