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葛州坝电站提价后减征三峡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五日 发改价格〔2006〕180号
湖、湖南、河南、上海、安徽、江苏、浙江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华中、华东电网公司:
经批准,我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葛洲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43),适当提高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电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葛洲坝电站执行上网电价0.1599元/千瓦时所对应的送湖省电量为107.23亿千瓦时,其余电量执行0.22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
二、葛洲坝电站提价后各地减征三峡基金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基金标准与电价同步调整,均自2005年8月5日起执行。
附:葛洲坝电站提价后各地减征三峡基金具体标准。
附:
葛洲坝电站提价后各地减征三峡基金具体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省份
减征基金标准
减征后基金标准
湖
0.00
0.00
湖南
6.05
3.75
河南
1.06
11.34
江西
5.68
5.52
上海
1.08
13.92
江苏
0.09
14.91
浙江
0.64
14.36
安徽
0.08
12.92